《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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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許可機關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與營業執照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其中,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2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3種類別核定。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領對象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領條件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六)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領要求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業主為許可申請人。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等。
1.申請。經營者向許可機關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應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遞交相關資料。
2.受理。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3.審查。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4.批準。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注銷、撤銷和吊銷
1.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2.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
許可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依法注銷。
3.食品流通許可的撤銷。
食品流通許可的撤銷是指由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4.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吊銷。
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是行政機關強制取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九)對食品流通許可的監督檢查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2.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3.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4.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5.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6.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食品經營者信用檔案管理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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