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申請受理和證件送達。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事項。
二、申請事項
事項: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申請和辦理。
分項:設立、變更、注銷、補證。
三、法規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四、實施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申請受理和證件送達。
五、審批數量
經文化部核準批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吧總量和所在地布局規劃,新增指標應當用于網吧連鎖直營門店的布點(2013年實施試點的城市除外)。
六、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三)設立場所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營業面積、計算機設備*臺數、每臺計算機占地面積應當符合*限要求;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必須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行政指導
1.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書;
2.申請咨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籌建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咨詢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
3.申請咨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籌建人應同時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咨詢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并出具行政指導意見書。
八、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后,當場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1.設立(籌建階段)
(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設立網吧直營店的通知書;
(2)承諾書;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初審申請表;
(4)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明文件;
(6)營業場所的房屋證明文件或者租賃意向書(附出租人的房屋證明文件);
(7)營業場所的建筑平面圖、計算機和攝錄像設備分布圖。
2.設立(*終審核階段)
(1)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審核合格證明文件;
(2)公安信息網絡安全部門出具的信息網絡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3)經營管理技術系統安裝證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書(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營業場所建筑平面圖、計算機和攝錄像設備分布圖。
3.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申請表;
(2)公司企業董事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或上級部門批準書;
(3)已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業資格證明文件;
(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
(6)《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注:按照《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凈化網吧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9號)規定,現行政策為:網吧經營單位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應先注銷其《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按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標準和條件重新受理申請(2013年實施試點的城市除外)。
4.變更單位名稱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初審申請表;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
(4)《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5.變更地址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初審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營業場所的房屋證明文件或者租賃意向書(附出租人的房屋證明文件);
(5)營業場所的建筑平面圖、計算機和攝錄像設備分布圖;
(6)《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審核合格證明文件;
(8)公安信息網絡安全部門出具的信息網絡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9)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自查表;
(10)D.ISP接入意向書(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6.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7.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遺失證明材料或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未毀損部分。
(三)公示
對符合現場勘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機關辦公地點、擬設立場所的經營地址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實地檢查
申請設立、改建、擴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以及變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就有關情況進行實地勘測,填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初次勘查情況登記表》。
(五)決定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文化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準文書。
(六)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九、法定時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籌建期限:20個工作日。
終審期限:15個工作日。
十、批準文書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合法權益因文化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實地檢查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2.部門地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二)辦理時間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地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2.電話咨詢:(電話: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3.網上咨詢:(網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4.信函咨詢:(通信地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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