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驗資賬戶開立與銷戶時需注意什么。因此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預留的印鑒為驗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是錯誤的.。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應預留出資人的公章或財。注冊驗資的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存款人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后,可向開戶社申請辦理賬戶性質變更手續,開戶社按程序報人民銀行核準后,將臨時賬戶變更為基本賬戶,驗資戶資金通過特種轉賬憑證將款項轉基本賬戶,簽章為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應預留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同時預留多個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注冊驗資賬戶開立與銷戶時需注意什么
問題2011會計實務操作考試
注冊驗資賬戶開立與銷戶時需注意什么問題2011會計實務操作考試注冊驗資賬戶開立與銷戶時需注意什么問題2011會計實務操作考試輔導
一、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預留的印鑒為驗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1、分析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因此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預留的印鑒為驗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是錯誤的.
2、正確做法:
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應預留出資人的公章或財
務專用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同時預留多個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二、在注冊驗資賬戶銷戶時讓客戶購買支票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進行轉賬或支現銷戶。
1、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具體說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本名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是指經核準注冊登記的或者批準的名稱;對自然人而言,是指個人的真實姓名。為了證明自己使用的是本名,申請人還必須向申請開戶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這些合法證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主要是指營業執照、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者開戶證明。對個人來說,主要是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驗資賬戶無上述合法證件,驗資正是為了取得上述合法證件。
(2)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換句話說驗資就是為了驗證驗資賬戶的資信狀況,因此驗資戶不符合有可靠的資信這一條件;
(3)預留簽名式樣和印鑒,即預留申請人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
鑒。因為支票是可以流通轉讓的,支票流通轉讓以后,在最后付款時,出票人可能并不知道持票人是誰,也就無法通知付款人向誰付款。而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也需判斷支票是否由出票人所簽發。為此,票據法規定申請人在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時,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以便付款人在付款時與支票上的簽章相對照。而驗資賬戶預留印鑒為出資人的印鑒,有多個出資人的應預留多個出資人的印鑒。因此,驗資賬戶不具備使用支票的資格,銷戶時讓客戶購買支票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進行轉賬或支現是錯誤的。
2、正確做法:
注冊驗資的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存款人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后,可向開戶社申請辦理賬戶性質變更手續,開戶社按程序報人民銀行核準后,將臨時賬戶變更為基本賬戶,驗資戶資金通過特種轉賬憑證將款項轉基本賬戶,簽章為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按出資人分多筆轉入基本賬戶,簽章分別為各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如果開立的基本賬戶不在本社的,應由客戶提供其開戶許可證及撤銷驗資戶的書面申請,將驗資資金劃轉到與驗資名稱一致的基本存款賬戶上,要復印驗資單位的開戶許可證做附件。
在驗資期滿前,單位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要求單位出具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出具不予注冊的證明辦理驗資戶銷戶手續;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2年)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銷戶是如屬單位出資,憑單位書面申請和經辦人身份證件使用特種轉賬憑證將資金轉到與出資人名稱一致的原出資存款賬戶。如果是個人出資,出資人必須退回原現金繳款單回單,憑出資人身份證件使用取款憑證支取現金,但應留存其身份證復印件,簽章為出資人的預留印鑒。
一、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預留的印鑒為驗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1、分析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因此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預留的印鑒為驗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是錯誤的.
2、正確做法:
在開立注冊驗資賬戶預留印鑒時應預留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同時預留多個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二、在注冊驗資賬戶銷戶時讓客戶購買支票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進行轉賬或支現銷戶。
1、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
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具體說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本名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是指經核準注冊登記的或者批準的名稱;對自然人而言,是指個人的真實姓名。為了證明自己使用的是本名,申請人還必須向申請開戶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這些合法證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主要是指營業執照、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者開戶證明。對個人來說,主要是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驗資賬戶無上述合法證件,驗資正是為了取得上述合法證件。
(2)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換句話說驗資就是為了驗證驗資賬戶的資信狀況,因此驗資戶不符合有可靠的資信這一條件;
(3)預留簽名式樣和印鑒,即預留申請人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因為支票是可以流通轉讓的,支票流通轉讓以后,在最后付款時,出票人可能并不知道持票人是誰,也就無法通知付款人向誰付款。而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也需判斷支票是否由出票人所簽發。為此,票據法規定申請人在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時,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以便付款人在付款時與支票上的簽章相對照。而驗資賬戶預留印鑒為出資人的印鑒,有多個出資人的應預留多個出資人的印鑒。因此,驗資賬戶不具備使用支票的資格,銷戶時讓客戶購買支票以開立支票的方式進行轉賬或支現是錯誤的。
2、正確做法:
注冊驗資的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存款人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后,可向開戶社申請辦理賬戶性質變更手續,開戶社按程序報人民銀行核準后,將臨時賬戶變更為基本賬戶,驗資戶資金通過特種
轉賬憑證將款項轉基本賬戶,簽章為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按出資人分多筆轉入基本賬戶,簽章分別為各出資人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如果開立的基本賬戶不在本社的,應由客戶提供其開戶許可證及撤銷驗資戶的書面申請,將驗資資金劃轉到與驗資名稱一致的基本存款賬戶上,要復印驗資單位的開戶許可證做附件。
在驗資期滿前,單位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要求單位出具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不予注冊的證明辦理驗資戶銷戶手續;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2年)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銷戶是如屬單位出資,憑單位書面申請和經辦人身份證件使用特種轉賬憑證將資金轉到與出資人名稱一致的原出資存款賬戶。如果是個人出資,出資人必須退回原現金繳款單回單,憑出資人身份證件使用取款憑證支取現金,但應留存其身份證復印件,簽章為出資人的預留印鑒。
如何開立驗資賬戶
一、 全體股東應盡量到銀行現場,如有全體股東到場有困難,法人 代表必須到銀行。
二、 向銀行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 向銀行提供股東證明文件
四、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高身份證明件(出示原件)
五、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或 出示原件)
六、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 示原件)
七、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 示原件)
八、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或出示原件)
如何注入注冊資金
九、 股東為自然人的可以從股東的私人銀行卡注入到驗資帳戶,注 意必須是各股東的本人銀行卡, 否則不能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 股東為自然人的用現金注入驗資戶的,各股東應分別填寫進賬 單,不能合并為一張進賬單注入到驗資帳戶, 需要臨時賬戶余額明 細表。
十一、 股東為法人的從該法人的企業基本帳戶注入到驗資戶,注 意必須是從該法人的法人銀行賬戶注入到驗資帳戶,否則不能 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 如果驗資成功,驗資戶里的錢不能直接取出來,等工商營 業執照出來后再把驗資戶的款轉到基本賬戶。
十三、 如果驗資不成功, 退給投資單位注入的資金時, 要做到 “同 戶名出, 同戶名進” , 不得提取現金, 退回投入人注入的資金時, 要求提資人出示身份證明,銀行工作工作人員與開戶時留存的 身份證核對無誤后,由投資人寫支款憑條,銀行予以付款。
條款:虛假出資 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 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 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報 注冊資本也屬于虛假出資的一種。 抽逃注冊資本 是指公司發 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 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 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 在第 158條和第 159條分別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 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 擔刑事責任。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驗資)
一、資料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投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投資人私章
4、銀行詢證函空表(向會計事務所領取) 二、辦事地點
銀行窗口辦理
三、辦理時限
即辦
四、收費
手續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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