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進口許可證管理,維護貨物進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國家對限制進口的貨物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進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各發證機構按照商務部制定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范圍,依下列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進口許可證管理,維護貨物進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制進口的貨物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進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監督、檢查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布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四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第五條 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六條 進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口的法律憑證。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進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第七條 進口許可證適用于《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內貨物的進口。
第八條 進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章 申請進口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 經營者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印章。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進口貨物情況,向發證機構提交本辦法第三章進口許可證發證依據所規定的進口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提交經年檢合格的《企業登記營業執照》及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經營者為外商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進口貨物屬國家實行國營貿易或者有其他資質管理要求的,應當提供商務部或者相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三章 進口許可證發證依據
第十二條 各發證機構按照商務部制定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范圍,依下列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
(一)對監控化學品,發證機構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的《監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和(正本復印件)簽發進口許可證。
(二)對易制毒化學品,發證機構憑商務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簽發進口許可證。
(三)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發證機構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審批單》簽發進口許可證。
(四)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進口的商品,發證機構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文件簽發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需領取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分別按第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需領取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分別按第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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