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更好地保證國家財政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和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商務部擬對《進出口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對《進出口許可證件財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10天,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18日。進出口許可證件財務管理辦法。許可證局負責對委托執收單位的證書工本費收費及相關財務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及審計。對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及本辦法規定,在許可證件簽發財務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適當形式的表彰。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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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更好地保證國家財政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和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商務部擬對《進出口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對《進出口許可證件財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10天,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18日。
進出口許可證件財務管理辦法
(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財政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和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外經貿部行政性收費財務管理辦法》(外經貿配發〔1999〕第18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財政預算收入是指商務部負責簽發的進出口相關證書工本費(以下簡稱證書工本費)收入,即經財政部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中明確規定的收費項目,包括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和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
第三條 根據財政部《關于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預字第37號),證書工本費屬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財政部和商務部的委托對證書工本費收費實行歸口統一管理,是證書工本費的執收單位。
負責簽發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受許可證局的委托,負責收繳證書工本費,是證書工本費的委托執收單位。
第五條 證書工本費實行預算管理。每年由許可證局編制年度收費預算,證書工本費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所需正常經費開支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許可證局、特辦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經費編入本單位的支出預算。
第七條 許可證局負責對委托執收單位的證書工本費收費及相關財務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及審計。
第二章 證書工本費管理
第八條 各委托執收單位須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證書工本費,不得更改收費項目,變動收費標準。
第九條 各委托執收單位收取證書工本費須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許可證局統一發放的專用收費收據。
第十條 證書工本費專用收費收據由許可證局統一發放,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特辦所屬發證機構須建立臺賬,記錄專用收費收據領取、使用情況,反映收據實際結存;要定期對使用完的收據存根進行清理,并與同期證書工本費收費數據核對。經清理核對后的收據存根方可登記造冊。許可證局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對使用過的收據存根組織收繳,并經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核準后銷毀。
第十一條 各委托執收單位收取的證書工本費應納入本單位財務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各委托執收單位應在銀行開設證書工本費專用過渡賬戶,將收取的證書工本費及時、足額存入該帳戶,并將證書工本費及利息一并上繳中央財政。因地方財政政策和銀行賬戶管理等不能開設專用過渡性帳戶的,委托執收單位須向許可證局報備有關情況;同時加強會計核算,做到準確核算,足額上繳。
第十三條 每季度終了后,各委托執收單位應對已收繳證書工本費及其利息進行清理核對,以保證實際繳費的準確,并在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證書工本費及其利息上繳中央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證書工本費。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各委托執收單位須對《收費許可證》內容進行公示。
第三章 專項業務費補助款及專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發證機構的許可證簽發管理業務費主要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證局對簽發工作的業務費給予適當補助。專項業務費補助款由許可證局作為業務費開支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為集中有效使用專項業務費補助款,許可證局依據財政部核定的支出預算,按照財務管理要求,結合下列工作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發證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一) 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的重點和試點工作;
(二) 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 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系統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 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工作應急保障預案的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業務費補助款用于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管理系統人員業務培訓、年度考核、網絡平臺建設、發證專用設備的購置和維修以及與許可證件簽發工作相關的其他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日常人員經費和其他辦公經費的開支。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發證機構每年須按要求將專項業務費補助款使用情況上報許可證局。
第十八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所屬發證機構專項業務費補助款使用情況,并將其納入進出口許可證簽發管理系統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各發證機構所需發證專用設備主要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特辦解決,許可證局給予適當補充。補充部分的發證專用設備所有權歸許可證局,列入許可證局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各發證機構應建立實物臺賬,對其進行備案登記。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及本辦法規定,在許可證件簽發財務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適當形式的表彰。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況給予提醒、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
(一)不按《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證書工本費的;
(二)收取證書工本費時不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專用收費收據的;
(三)不按時足額上繳證書工本費及其利息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專項業務費補助款,不按要求上報專項業務費補助款使用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財務規章制度、違法違紀等行為,將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紀依法處理,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收費財務管理辦法》(〔1999〕外經貿配字第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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