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煤炭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江蘇省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申請。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申請報告。企業成立證明(增加煤炭經營項目的經營企業,加蓋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固定經營場所證明。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復印件(委托煤炭計量、質量檢驗的協議書及被委托方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質檢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證明。省經貿委收到申報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
根據規定,申請設立煤炭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省、市、縣(市、區)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零售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經營企業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儲煤場地和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5、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備。
6、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到行政中心市貿易局窗口,如實填寫、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申請。
(二)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申請報告。
(三)企業成立證明(增加煤炭經營項目的經營企業:加蓋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所有權證、使用權證、面積、儲煤能力和設施);
(七)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復印件(委托煤炭計量、質量檢驗的協議書及被委托方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質檢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證明;
(八)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市貿易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初審條件的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收到申報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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