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額管理進口商品,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2.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可證管理的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一、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各類進出口企業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 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并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寫內容必須規范;
2. 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5. 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配額管理進口商品: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一般商品,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2.非配額管理進口商品: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碳酸飲料,應提交國家經貿委簽發的《進口證明》;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如進口實行許2.
可證管理的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
3.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應提交各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特定登記商品,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和生產內銷產品進口成品油,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
5.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華僑、臺港澳同胞捐贈項下商品申領進口許可證,還應分別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2.國務院規定的實行限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省、市僑辦的批準文件。國務院未規定限額的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其他貿易方式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貿易方式包括;補償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無償援助、經貿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而進口生產用機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2. 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出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出口配額證明》;
3. 配額管理一般商品,申領單位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配額管理部門簽發的
《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糧食、植物油、農藥、酒和彩色感光材料進口,應提交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登記部門簽發《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租賃貿易項下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提交行為歸口管理部門的批件和租賃公司的對內對外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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