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公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對貨物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稅則號,由外經貿部會商有關部門確定,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F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后。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凡不屬于自動進口許可證即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是任何企業都可辦理,主要統計進出口業務量。它的辦理程序是這樣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號令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公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石廣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貨物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第三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稅則號,由外經貿部會商有關部門確定,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后(見附件一)。
第四條 在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原因發生變化后,外經貿部將取消該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構")簽發。具體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外經貿部負責統一監制并發放至用章單位。各用章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六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七條 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詣舆M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五);
?。ǘ┴浳镞M口合同;
?。ㄈ┬姓鞴軝C關核準經營范圍的法定文件復印件;
(四)屬于委托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托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
?。ㄎ澹M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定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饨涃Q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后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準,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證機構應按規定將有關電子數據及時傳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 任何進口經營者,只要符合國家關于從事自動許可貨物進口經營法律法規的要求,均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于國家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只有指定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進口屬于指定經營的貨物,應委托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并由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對以指定經營管理中有關例外規定的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者可直接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于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國家有關國營貿易的管理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進口貨物用途或用戶有特定規定的,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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