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對于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上海環保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我市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12號)要求,我市制定了《上海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工作方案》,現將我市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二、受理/核發機關
上海環保局。
三、申請范圍
上海全市范圍內的火電、造紙行業企業。
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火電機組所在企業,以及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其中自備電廠所在企業僅包括執行GB13223標準的設施(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除外)。
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所有制漿企業、造紙企業、漿紙聯合企業以及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紙制品企業。
四、申請時限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我市應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工作。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同時,我市將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
五、辦理條件
1、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符合規劃選址要求。
3、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4、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5、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6、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7、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8、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六、辦理程序
(一)進行信息公開。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對于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二)申請。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上海環保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及驗收文件,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權限的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梢援攬龈恼?,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四)審核。按許可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會審,并進行必要的現場勘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決定。
(五)決定。核發機關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核發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須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
(六)告知并進行公告。核發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內,對作出許可決定的,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對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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