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準。新北區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建筑工程窗口。1、招投標及施工合同備案手續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到新北區建筑工程管理中心辦理。3、現場踏勘安排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準之前,由新北區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前現場踏勘,主要踏勘現場拆遷、三通一平情況,圍護及安全文明施工條件,質量管理現場條件,有無違規擅自開工現象。工程未領建筑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組織該工程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將無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處罰。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準
受理窗口:新北區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建筑工程窗口。
負責單位:常州市新北區城市管理與建設局
辦理地點:(衡山路8號) 常州新北區行政管理中心一樓行政服務中心大廳。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
3、《江蘇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實施辦法》(蘇建〔2000〕145號)。
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立項批文(復印件);
3、土地證明或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5、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統計登記表(原件);
6、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圖(原件);
7、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通過證明(復印件);
8、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復印件);
9、項目發包方案(復印件);
10、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招標投標備案表(原件)或直接發包批準書(復印件);
1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1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原件);
13、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原件);
14、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原件);
15、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16、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7、建設單位授權委托書(原件)。
18、其它。
辦事程序:申報 → 受理 → 踏勘 → 審批 → 發證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須知:
1、招投標及施工合同備案手續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到新北區建筑工程管理中心辦理。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到常建工程設計審圖有限公司辦理。
3、現場踏勘安排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準之前,由新北區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前現場踏勘,主要踏勘現場拆遷、三通一平情況,圍護及安全文明施工條件,質量管理現場條件,有無違規擅自開工現象。
4、建設項目按規定須委托監理的,在開工前,須由監理單位辦理監理合同登記手續。
5、經區政府特別批準的項目,按《新北區建設工程登記管理流轉單》辦理手續,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開工,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補齊施工許可手續。但如有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責任由項目建設主體自行負責。工程未領建筑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組織該工程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將無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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