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對本市持有從事三類機動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證件且有效期屆滿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作。凡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從事三類機動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摩托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第7號令)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對本市持有從事三類機動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證件且有效期屆滿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換發許可證的范圍:
凡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從事三類機動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有效期屆滿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都應當須申請辦理換證。
二、受理、辦理機構及相關規定:
1、各區(縣)的三類機動車維修、二類摩托車維修且有效期屆滿經營業戶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資料并辦理換證手續。
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備案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三、法律責任:
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反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2、原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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