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5.未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提交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3.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一、審批事項名稱
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第十條;《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條;《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十五條;《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2號);《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冀環總〔2015〕274號);《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
三、受理機構
武強縣行政審批局環保窗口
四、審批機構
武強縣行政審批局環保窗口
五、辦事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建設項目已經依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二)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本省有關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四)排污口設置和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檢定(校準)、比對符合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以下所有材料未明確要求提供原件的,提供復印件即可)
一、申領排污許可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廢水、廢氣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種類、排放量變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本省政策規定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
4.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后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
5.按要求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提交其驗收材料及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到期前按照規定頻次最后1次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比對監測報告及合格證書,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證明;
6.排污口規范化證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原件(新建排污單位通過“三同時”驗收后 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提供通過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許可技術報告);
二、變更排污許可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3.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本省政策規定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5.未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提交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6.《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原件;
7. 排污口規范化證明文件。
注:排污單位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許可事項,向發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書、最新的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和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即可,不需提供上述4-7項內容。
三、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原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明確監測周期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監測結果有效即可),應包含企業執行標準中所有需監測、檢查或確認事項和根據監測結果推算的重點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4.按要求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提交排污許可證到期前按照規定頻次最后1次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比對監測報告及合格證書,排污許可證到期前1年內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證明;
5.《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原件;
6. 排污口規范化證明文件。
注: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時,處于停產狀態無法進行監測的,可暫不提供《河北省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經發證機關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排污單位停產狀態。排污單位恢復生產后15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提交材料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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