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設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建設項目開工落地,推動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工利益,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原。施工許可報建及監管工作規則的通知》等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項后續手續,按時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臨時施工許可證備注欄須按《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如實填寫。建設局向社會承諾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湘潭市建設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建設項目開工落地,推動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工利益,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91號令)、《湖南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原
)、《湖南省直管建設工程項目省建設廳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號
施工許可報建及監管工作規則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湘潭市轄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僅作為準予臨時施工許可憑證,但依法不能作為竣工驗收、金融機構融資貸款、辦理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手續的憑證。
第四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發放條件:
(一)、基本滿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1、已取得建筑工程國有土地使用證;
2、已取得規劃許可手續;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通過初步設計審查,并辦理了施工圖審查備案;
5、應當招標的項目已辦理招投標審查備案手續;
6、在開工前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7、已辦理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手續;
8、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9、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10、首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已按規定撥付到位;
11、勞保基金已按規定繳納到位或部分繳納到位并簽訂了分期繳
納協議;
12、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已按規定繳納到位;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屬非政策規定,需緩、減、免有關報建費用,經審查符合條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規范市本級非稅收入緩減免程序的通知》(潭政發[2010]4號)規定上報政府常務會,但尚未審批完結的項目。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注明的有效期內組織施工,有效期為三個月。建設單位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項后續手續,按時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申領手續繼續施工的,屬違法施工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備注欄須按《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湘建建[2010]109號)如實填寫。
第七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審批程序和辦結時間同住房和城鄉
建設局向社會承諾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楊浦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水務行政許可窗口服務告知單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十、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的審批
(一)實施依據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二)許可條件
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2(有臨時排水方案、措施;
3(落實臨時排水責任。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單位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有關證明;
2(個人身份證的復印件或者有關材料;
3(代理人的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4(建設項目臨時排水許可(施工)申請表;
5(建設項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及平面圖;
6. 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施工)單位簽訂的臨時排水責任書。 ?、辦理期限
一般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經楊浦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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