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銷售的X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貨值金額8000元。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規定,構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一款(二)項所指的經營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并按該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發生爭議的焦點在于沒有明確《食品安全法》規定標簽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是指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還是《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要回答提出問題,首先必須辨明以下概念,。
問:×經營者銷售的X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沒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貨值金額8000元。在對該案件定性、處罰時發生了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銷售該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八)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規定,構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一款(二)項所指的“經營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并按該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未標注生產許可證,應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規定,按照分工,工商部門對企業的銷售行為給予處罰;
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答:發生爭議的焦點在于沒有明確《食品安全法》規定標簽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是指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還是《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要回答提出問題,首先必須辨明以下概念:
1、兩個許可證的區別。預包裝食品一般來講也是工業產品,但《食品生產許可證》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有區別的:
【1】法律依據不同?!妒称飞a許可證》是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由質檢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頒發的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對進入“QS目錄”的產品、包括目錄中的食品,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2】許可環節不同。從事食品生產的經營者都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于生產屬于“QS”目錄中的食品,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后,憑《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言之,《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工商登記的后置;
【3】發證的范圍不同。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的經營者都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有部分被列入"QS目錄"的食品需要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4】法律責任不同。對未確定許可而擅自生產銷售的適用法律不同、處罰也不同。
【5】辦證費用不同。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除有的地方要收取辦證工本費外,沒有其他任何費用;而辦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每個品種、在本地是2000元;
2、《食品安全法》指的許可證是《食品生產許可證》?!妒称钒踩ā返诙艞l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痹谠摲ā胺韶熑巍币徽轮?,對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的情形,以及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均是指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在這個意義上,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但又會引出另一個問題:由于《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沒有許可證就不可能辦理營業執照。因此該食品就有可能是無照經營生產的食品,在對本地經營者處罰的同時,抄告所在地工商機關去調查。
3、第二種意見也可以是正確的。如果本案食品屬于“QS目錄”上的食品,生產者已經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且未在標簽上標注QS標識和編號的,則第二種意見也是正確的。前提是查證屬于“QS目錄”食品且屬于生產者的銷售行為而不是生產行為。
如果工商部門查證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應該取得但沒有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則應當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食品經營者給予處罰。
4、建議合并或者取消食品QS許可。由于兩種許可證都是為了強化對食品安全的管理,且兩個許可證都是質檢部門頒發,就成為了重復許可。建議取消QS目錄中的食品項目,合并到《食品生產許可證》之中;或者將QS中的食品分離出來交給社會組織去認證。
目前,有的地方質檢部門試圖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替代《食品生產許可證》;也有的工商登記部門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作為了企業登記的前置許可。這是完全錯誤的,也是違法的。質檢部門(個別)這樣做是從經濟利益上作出的考慮,而有的工商登記部門不能明辨許可的前置和后置關系,反而造成了監管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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