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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