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買房、修房的時候的時候常常需要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大家在買房、修房的時候的時候常常需要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證,什么又是建設用地許可證?它們有什么聯系又有什么區別吶。今天就來為大家解決這些疑惑,特為大家整理以下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主要作用: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法律依據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什么區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兩者的作用、頒發部門、頒發對象、領取時間都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管項目的選址、性質、用途等,是由規劃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一般在征收土地前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管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注明,是由國土部門頒發給產權單位或個人的,通常是在項目建成以后領取。
提醒:在土地使用方面,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外,還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它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準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一般是在項目建設前領取。
哪些住宅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
市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房、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居民自建住房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都需辦理住房用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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