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一聯加蓋收件專用印章后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委有關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用工程劃許可證收件表》即被視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案表》。建設單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按城鄉規劃監督有關規定,辦理規劃核驗事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申請人可以申請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城鄉規劃要求。做出相應的準予或不予規劃許可變更決定。同規劃許可審核階段。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鎮居民個人建設項目)
一、申請
(一) 申請條件:依法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居民個人。
(二) 申請條件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40條,《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39條,《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第3條。
(三) 申請方式:申報人或委托代理人現場提交申報材料
(四)申請書示范文本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
(五)提示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建設申請;
2、委托他人代為申報的,提交申請人出具的申報委托書;
3、申請人填寫完整并加蓋印章或填寫個人簽名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
4、《規劃條件》;
5、《規劃條件》注明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要提交的相關文件;
6、使用國有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
7、擬建方案圖1份,標注用地范圍,擬建住宅位置,外輪廓尺寸,建筑層數,建筑高度,與相鄰用地及建筑的距離。
建設二層及二層以上樓房或者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的,提交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劃條件要求繪制的建設工程施工圖中的主要部分(按A4規格(豎向)裝訂成冊)1套,另再附相同設計總平面圖5份;
(施工圖紙的主要部分包括:圖紙目錄、無障礙設施設計說明、設計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剖面圖、各向立面圖、各主要部位平面圖、基礎平面圖、基礎剖面圖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告知內容
申報要求中,對可提交復印件的材料,申請人須在復印件加注"此件復印內容與原件內容核對無誤"字樣,并加蓋個人印章或填寫個人簽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文件除外);
(三)崗位與職責
崗位責任部門: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受理部門。 職責:按照受理條件的標準進行審核,要求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審查標準的,即時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一聯加蓋收件專用印章后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委有關管理部門。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委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后,受理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件表》。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用工程劃許可證收件表》即被視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案表》。
三、審查與決定
(一)審查標準
1、實體審查
①申報的建設用地范圍與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
②建設項目的性質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
③建筑高度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
④不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
⑤不影響相鄰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
⑥建筑間距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城鄉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
⑦翻建、擴建與他人共有的房屋,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⑧翻建、擴建房屋占用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⑨是否屬于只能建設平房的地區(規劃市區、近期開發建設區、城鎮規劃范圍內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⑩是否屬于只能對危舊房屋進行翻建的地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規劃道路和公共綠地范圍內、城市干道兩側的臨街房(改建為商業、 服務業用房的除外)、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其他特定區域);
其它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形式審查
所有申報材料。
3、告知內容
(1)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劃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中防雷裝置的設計應取得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2)建設單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按城鄉規劃監督有關規定,辦理規劃核驗事宜。
(二)審查依據
1、《城鄉規劃法》第40條。
2、《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39條。
3、《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全部條款。
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全部條款。
5、《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第1、2、3條。
6、《北京市綠化條例》第57、60條。
7、《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第1、2、3條。
8、《關于城市干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第2、3、4、5、6、7條。
9、《北京市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2、3、4、5、6條。
10、《北京市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11、《關于劃定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的規定》第1、2、3、4條。
12、《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第5、6、7條。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第10、11條。
1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第11條。
15、《關于加強規劃管理保護機場凈空的通知》第3、4條。
16、《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對涉外建設項目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通知》第1、2條。
17、《文物保護法》第18條。
18、《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1、12、18、19條。
19、《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4、25條。
20、《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2、3、4、5、6、7條。
21、《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12條。
2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第2、3、4、5、6條。
2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第2、3、4、5、6條。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30條。
25、《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8條。
26、《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32條。
27、《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18、19條。
28、《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5、9條。
29、《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第17條。
(三)審查、決定崗位
審查: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相關管理科經辦人員或副科長、科長。
決定: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管理科科長或主管副局長、局長
(四)崗位職責
嚴格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做出許可決定。
1、對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依法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填寫齊全審批流程表后,將核發的準予行政許可文件(稿)及相關材料轉交受理部門統一制作正式文件;
2、對經審查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填寫齊全審批流程表后,將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及相關材料轉交受理部門統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應當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審查、決定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可延長10個工作日)(不含法定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時間)。
四、制證與送達
(一)崗位責任部門: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受理部門。
(二)崗位職責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結果;
2、制作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達時限:
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和送達申請人的工作,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一)變更許可內容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申請人可以申請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城鄉規劃要求,做出相應的準予或不予規劃許可變更決定。
(二)受理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包含申請變更的原因、相關情況說明及本人簽名)1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存檔);
3、變更規劃許可內容涉及的相關文件和圖紙。
(三)審查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49條。
(四)審核與決定
同規劃許可審核階段
審查時限: 20個工作日(不含法定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六、本項許可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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