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外各投資者協商同意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將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既可以轉讓部分股權,也可以轉讓全部股權,轉讓部分股權給第三方。投資者一方經他方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權。質押的設定有利于財產的流轉,《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貢規定股權可以質押,投資方因經營需要將在外商企業的股權質押給第三方,只要經其他投資方同意是允許的,若質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債務未改行,則因質押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股權變更的。
公司股權的轉讓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在轉讓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一系列意向不到的問題,下面小編就針對公司股權轉讓的問題作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1. 協議轉讓股權
經中外各投資者協商同意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將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既可以轉讓部分股權,也可以轉讓全部股權,轉讓部分股權給第三方。
2. 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注冊資本導致股權變更
94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外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商企業在經營期間,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的申請。95年5月25日,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又下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和程序的通知》,規定外商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不能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3. 投資者一方經他方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權
質押的設定有利于財產的流轉,《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貢規定股權可以質押,投資方因經營需要將在外商企業的股權質押給第三方,只要經其他投資方同意是允許的,若質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債務未改行,則因質押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股權變更的。
4. 外商企業投資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資方的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項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均明確法人發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繼受者承繼,則投資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權也由繼受者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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