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企業的清算指依法對宣布解散的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最后分配所剩財產和分擔債務的行為。合伙企業從宣布解散到最終消滅,都需要一個清算的過程。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送給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的解散是指合伙企業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合同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合伙企業企業的清算指依法對宣布解散的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最后分配所剩財產和分擔債務的行為。合伙企業從宣布解散到最終消滅,都需要一個清算的過程。《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企業的清算內容。
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繳清合伙企業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財產分配——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分配:①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合伙企業所欠稅款;③合伙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協議未規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債務的負擔——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平均分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是合伙企業消滅其主體資格的法定程序。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送給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
1、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
2、違反規定,在合伙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合伙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合伙人違反規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合伙企業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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