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收據的適用范圍,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受理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延遲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商標評審延期費、商標異議費、變更費、出具商標證明費、撤銷商標費、受理認定馳名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經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專用收據只適用于國家批準的商標注冊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作為營業性收費票據使用。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管理辦法》,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向商標申請人開具的商標規費的收款憑證。專用收據是商標注冊收費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一、適用對象
專用收據的適用對象為商標局、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
二、適用范圍
專用收據的適用范圍,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受理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延遲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商標評審延期費、商標異議費、變更費、出具商標證明費、撤銷商標費、受理認定馳名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經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
三、專用收據的使用和保管
(一)專用收據只適用于國家批準的商標注冊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作為營業性收費票據使用。
(二)使用專用收據時,須按格式書寫,嚴格注明數量項目,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一致,字跡清楚,印章齊全,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在誤填的專用收據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專用收據的封皮上注明作廢票據的號碼。
(三)在整冊專用收據開完后,須在其封底注明本冊專用收據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計金額。
(四)專用收據的保管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
(一)商標局建立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購領、發放、收繳、審查、保管及核銷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專用收據使用和保管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二)商標代理機構因喪失商標代理權或其他原因,不具備開具專用收據資格的,必須立即繳回全部專用收據。商標代理機構的組織、人員等如發生重大變動,必須辦理好有關專用收據的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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