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期刊、雜志、新聞刊物為16類商品,但此類機構在此類別申請商標注冊往往會遇到很多不同與別類申請的問題,很多報紙雜志的刊物名稱如果放在別處而言,或是不具有顯著性,或是屬于商標法的禁用條款(這些都是不能被核準注冊的)-----針對這一情況,早些年國家已有特殊規定,但在2009年2月17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有了更明確規定。但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其整體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期刊、雜志名稱的,可以初步審定。
一、報紙期刊的刊物名稱
源于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現在很多報社、雜志社、出版機構也在針對自己的需要不斷提出相應的專利,商標或者版權申請,其中對于商標申請這一塊,依據《尼斯分類》的規定 “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為16類商品,但此類機構在此類別申請商標注冊往往會遇到很多不同與別類申請的問題,很多報紙雜志的刊物名稱如果放在別處而言,或是不具有顯著性,或是屬于商標法的禁用條款(這些都是不能被核準注冊的)-----針對這一情況,早些年國家已有特殊規定,但在2009年2月17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有了更明確規定。
二、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其整體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期刊、雜志名稱的,可以初步審定。所申請的商標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
2、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
3、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其它情形,商標局需核對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的。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除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向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
其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上顯示的持有人名義應該與申請人名義一致,并且其所申請的商標應與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報紙、期刊名稱相同。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未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也可以在補正期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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