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對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對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除適用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各自的使用管理規則外,還應對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產地域范圍等進行審查。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系的審查。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對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一)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該地理標志的批準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二)申請人應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其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并提交由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具有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它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四)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二、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對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除適用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各自的使用管理規則外,還應對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產地域范圍等進行審查。
(一)使用商品特定品質的審查。
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應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不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獨特的特征的,適用《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駁回。
(二)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系的審查。
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應主要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
1、主要由當地的自然條件決定的。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的。
3、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的。
(三)生產地域范圍的審查。
申請人對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應在省級或省級以上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中予以確認,該地域范圍無需與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生產地域范圍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經緯度的方式;
2、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為界限的方式;
3、地圖標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夠明確確定生產地域范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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