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有四種在爭商標爭議案件中,當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院第十三條規定的,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請求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級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從當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請求之日到商標局作出馳名商標認定,一般最多不超過8個月。
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有四種
途徑一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在提出異議的同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并提交證明其為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
途徑二 在爭商標爭議案件中,當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院第十三條規定的,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請求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途徑三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受案機關經審查認為發生的案件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情形的,報送商標局。從當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請求之日到商標局作出馳名商標認定,一般最多不超過8個月。
途徑四 在商標糾紛的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其主張的馳名商標作為抗辯理由或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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