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外包裝淋濕,物流公司賠款10萬。保價金額為10萬元的藥品,在托運過程中被雨淋濕了外包裝,買家拒收貨,賣家找到貨運部評理,對方稱。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貨運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賣家某藥品公司10萬元。這批藥品抵達浙江,買家收貨時發現,藥品已被雨淋濕,外包裝破損,因此拒絕簽收,并致函給新疆的藥品公司。藥品是小袋獨立包裝,20袋成一盒,120盒裝一箱,現在部分外包裝被雨淋,不影響藥品的質量。辦案法官勘查發現50件藥品的外包裝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回函稱,因涉案藥品外包裝已經損毀,無法進行抽樣檢驗,不能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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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外包裝淋濕,物流公司賠款10萬
保價金額為10萬元的藥品,在托運過程中被雨淋濕了外包裝,買家拒收貨,賣家找到貨運部評理,對方稱,并不影響藥品質量和銷售,拒絕賠償。8月1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貨運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賣家某藥品公司10萬元。
2014年6月,新疆一家藥品公司接到浙江一客戶訂單,對方要采購價值14萬元的藥品,藥品公司當即配好50件藥品,到一家貨運部辦理托運。該公司還給這批藥品保價金額10萬元。6月25日,這批藥品抵達浙江,買家收貨時發現,藥品已被雨淋濕,外包裝破損,因此拒絕簽收,并致函給新疆的藥品公司。藥品被退運烏市后,一直放置在貨運部倉庫。由于藥品公司和貨運部協商未果,藥品公司無奈將對方告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4萬元。
法院開庭,貨運部辯解說,藥品是小袋獨立包裝,20袋成一盒,120盒裝一箱,現在部分外包裝被雨淋,不影響藥品的質量。不存在損失,無需賠償。
辦案法官勘查發現50件藥品的外包裝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法院于是委托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進行鑒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回函稱:因涉案藥品外包裝已經損毀,無法進行抽樣檢驗,不能進行銷售。
法官說法:無法確定藥品安全性為全損判定的主要依據。辦案法官段新瑞指出,藥品屬于特殊商品,藥品的包裝受損或者受潮時,藥性可能發生變化,而藥性是否發生實質改變、藥效的毀損狀況等則需進行藥品檢驗后方可確定。本案中,藥品的包裝毀損使其不具備鑒定條件(如鑒定,須每包都開袋鑒定,將導致無法銷售,鑒定實際無意義),不能進行銷售。因此,在無法確定其安全性的情況下,從社會安全角度考慮,應推定為全損。根據保價條款的約定,發生貨損時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故最終判令貨運部向藥品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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