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處官網公告顯示:《2018年公司條例》要求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需登記的更改詳情。3.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
香港公司注冊處官網公告顯示:《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要求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的新規定,《修訂條例》 將于2018年3月1日實施。
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此法例出臺的原因,是香港需要配合世界各國,有關反洗黑錢反恐怖組織等罪行調查,為避免香港公司被列入世界黑名單,進一步對香港本港公司加強管理,核實和保留相關信息,以便執法部門能夠調取資料,方便未來的調查、訴訟等程序。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有: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需登記的更改詳情
3.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
哪些人可以作為公司的指定代表:
1.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2.會計師、律師、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不履行責任的后果:
如未有履行上訴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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