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的本質是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承擔的民事責任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相同.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工商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因此,股東(發起人)虛假出資的,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上海注冊公司時虛假出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義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因此,根據前述規定,在虛假出資問題上的認定應注意如下幾點:
1、借款是否真實存在;
2、是否根據《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經過了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批準;
3、在財務上是以現金還是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
4、股東取得借款后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履行了繳納出資手續;
5、若資金僅在公司內部循環,將涉嫌存在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的本質是股東(發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承擔的民事責任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相同.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工商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因此,股東(發起人)虛假出資的,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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