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可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可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第一條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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