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這個身份有很多意義,權利,財福,地位等等等等,但是為什么現在越來越多的老板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呢?這個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因為現在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偷稅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這些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構成犯罪了,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這個身份有很多意義,權利,財福,地位等等等等,但是為什么現在越來越多的老板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呢?這里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
1、不愿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這個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因為現在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不愿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在民事執行案件中,公司若無力還請債務,找前任可以繼續想人民法院申請仙子法定代表人出境,這樣,連出國都是問題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彼赃@個也是更晚的原因
3、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偷稅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這些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構成犯罪了,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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