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發布、傳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其它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
之醫療器械公司辦理,需經過的程序如下:
1、開辦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向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上海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
表》;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材料登記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校驗原件);
(4)擬辦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
(6)擬辦企業組織機構與職能或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能;
(7)擬辦企業注冊地、倉庫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附租賃房屋產權證明,下同)復印件;
(8)擬辦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儲存設施、設備目錄。奮
受理分局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受理申請資料后,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并作出是否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申請經營范圍為“各類醫療器械”企業,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企業經營所在地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審批,日常監管由該分局負責。
3、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轄地遷移,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本公司強項,注冊醫療器械公司免費提供注冊地址,墊資注冊公司等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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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注冊醫療器械公司注冊,需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大專學歷以上質量管理人員兩個。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儲存條件,包括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儲存設施、設備;
(四)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進貨驗收、倉儲保管、出庫復核、質量跟蹤制度和不良事件的報告制度等;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一)上海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發布、傳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其它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
(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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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連鎖門店的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同時安裝“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請人可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申請人在最終審核階段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者《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2、公安部門出具的新《信息安全合格證》;
3、ISP接入意向書(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4、“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使用情況的報告。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實地檢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籌建階段所產生的材料、申請人在最終審核階段提交的材料、《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核表》和《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現場勘測表》上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
市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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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連鎖門店的,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內(10天公示期除外)提出初審意見后,將申請人材料和《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公示表》上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
市文化行政部門在收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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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連鎖門店,需要具備以下條件與要求: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實際使用面積、且為完整一間的營業場地,場地層高不低于2.7米,計算機單機占地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四)營業場地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設有兩個以上安全出入口;
(五)有不少于60臺附屬設備完善、能同時上網的計算機,上網速率每60臺不低于1兆;
(六)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場所內的客戶機必須以局域網方式通過代理服務器接入互聯網;
(七)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八)安裝規定的計算機經營管理軟件;
(九)有為上網消費者提供網上信息下載服務的專用計算機;
(十)有對營業場地進行監控的攝錄像設備;
(十一)有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安全管理人員應3名以上;
(十二)有完備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上網人員登記、營業場地巡查等制度;
(十三)不得在中、小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十四)符合文化部和市文廣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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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連鎖門店,需依據以下法律中的規定: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發布);
(二)《關于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文市發(2002)46號〕;
(三)《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文市發(2003)31號];
(四)《關于發布行業標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WH/T 16-2002)的通知》〔文教科發(2002)53號〕;
(五)《關于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文市發(20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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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連鎖門店,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及原件:
(一)申請籌建需申報的材料: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資金信用證明;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文件,其中,屬申請者所有的,應當提交產權證書;屬租賃使用的,應當提交租賃意向書、出租人的產權證書;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請最終審核需申報的材料:
1、申請籌建時所提交的材料;
2、《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登記表》;
3、《上海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現場審核表》;
4、文化行政部門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和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6、《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公示申報表》;
7、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接入證明;
8、營業場所建筑平面圖及攝錄像設備分布圖;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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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的審批,需根據以下規定:
(一)《》(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241號)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號)
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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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市文廣影視局統一制作的“申請表”,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驗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四)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注冊上海音像制品批發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文廣影視局統一制作的《申請表》,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事項(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驗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五)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六)音像制品批發單位的組織機構的材料(原件1份)(一)《》(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第2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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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上海信息網絡音像制品經營公司需具備的條件與要求如下:
(一)市文廣影視局統一制作的“申請表”,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事項(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驗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五)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六)單位組織機構的材料(原件1份);
(七)單位的網站或者所鏈接網站名稱、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等情況材料(原件1份)。
(一)《》(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第241號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號)
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批發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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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上海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公司需滿足以下要求與條件:
(一)《》(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第241號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號)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四)規劃發展5個以上音像制品直營連鎖經營門店或者10個以上連鎖專設經營柜臺;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具備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條件;
(七)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門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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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上海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公司,需要提交審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市文廣影視局統一制作的“申請表”,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事項(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驗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數額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五)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1份,需驗原件);
(六)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的組織機構、配送手段、配送管理制度和連鎖門店、柜臺發展規劃的材料(原件1份);
(七)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經文化部批準的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來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除提供以上(一)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文化部的批準文件(復印件,需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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