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申請人在取得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后,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設立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6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2月13日建設部第65次常務會議和2003年1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加強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實施對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服務,是指從事除城市總體規劃以外的城市規劃的編制、咨詢活動。
第四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從事城市規劃服務,必須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城市規劃服務。
第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初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除具備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規劃、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七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核準。
第八條 申請人在取得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后,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及企業設立方案(包括專業人員配備、技術裝備計劃和工作場所面積等);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九)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依法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經勞動人事部門備案的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合同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五)企業技術裝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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