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們注冊的公司要想在國內上市,必須了解我國對上市公司注冊有什么相關的規定。《公司法》第120條規定,上市公司注冊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注冊后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可見上市公司必設獨立董事,對其他公司沒有此要求。《公司法》第123條規定,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是一個必設職位,其他公司是否設置,由公司自主決定。《公司法》第12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我國對上市公司注冊有哪些制度要求?假如你們注冊的公司要想在國內上市,必須了解我國對上市公司注冊有什么相關的規定。
《公司法》第120條規定,上市公司注冊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一種,上市公司最典型地展現了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與非上市公司注冊(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冊與有限公司注冊)相比,上市公司注冊的特點在于:
1、股票公開發行且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證券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經話多,- 公開發行股票是股份公司上市的前提。"上市"的含義就是公司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2、最具公眾性。在大陸法的公司分類體系中,上市公司無疑最具公眾性。由于開發行與集中交易,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聯系最為緊密,上市公司主要功能的形成和離不開證券市場。任何社會公眾只要在證券市場購買了上市公司股票就成為其股東,且借助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動輒數萬、數十萬乃至百萬不足為奇,且一直處于頻繁的變動之中。
3、受法律規制最嚴格。上市公司的公眾性以及與證券市場的緊密聯系,直接關系到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影響大,涉及面寬,各國立法都將上市公司作為規制的重中之重。比如,各國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多是針對上市公司注冊而設的,如信息強制白多鏟, 要適用于上市公司注冊。
4、治理最規范。在國家立法、"軟法"規范以及證券市場的多重規范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整體上要好于其他公司。
二、《公司法》的特別規范:
僅就《公司法》的規定看,對上市公司有四項特別的法律規范。
1、絕對多數決。《公司法》第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且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獨立董事。《公司法》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注冊后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可見上市公司必設獨立董事,對其他公司沒有此要求。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內容,詳見第十七章。
3、董事會秘書。《公司法》第123條規定,董事會秘書在上市公司是一個必設職位,其他公司是否設置,由公司自主決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董事會秘書屬于高級管理人員。關予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內容,詳見第十七章。
4、關聯董事表決權回避。《公司法》第12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之謂"關聯董事表決權回避制度",不適用于其他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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